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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区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促进我市国家级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19〕84号)明确:“授权开发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意见直接转报”。现就做好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区域范围表》负责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协同相关区县履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与管理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贯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税收优惠等政策,主动接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的指导监督。 二、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应严格执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每年度根据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通知的统一时间和批次,开发区管委会按时收集申报资料、组织专家评审、核实申报主体和中介机构情况,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提交报至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通过开发区管委会认定评审并通过国家备案和核发证书编号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制作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国家级开发区认定评审区域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复核、异地搬迁、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等监督管理工作和高新技术企业火炬统计工作。如市对区县年度考核涉及“高新技术企业”指标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企业注册地和区县行政区划范围向有关区县提供相应的高新技术企业数据信息。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科局发〔2019〕34号)仍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统一执行完毕。此后,凡涉及国家级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区域范围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