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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手册

科技查新的四项原则 2023-11-15 11:20:16



基本原则


文献依据原则


科技查新是以公开文献为依据判断查新项目的新颖性,不包括“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


公正原则


查新机构应当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查新。


客观原则


查新机构应当依据公开文献客观地完成查新。查新报告中的任何技术性描述、分析对比、结论,不包含任何个人偏见。


独立原则


查新不受任何行政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查新委托人等的干预。

 


单一性原则


一个查新项目应当限于一个主题,只有当多个主题有一个密不可分的特定技术特征时才被允许出现在同一查新项目中。

 


新颖性判断原则


单独对比原则


在判断查新项目新颖性时,应当将查新项目的各查新点分别与每一篇对比文献中公开的相关内容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篇对比文献公开的相关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篇对比文献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比较,也不得要求一篇文献覆盖所有的查新点才能比较。

 

相同排斥原则


如果查新项目在科学技术领域、研究目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等方面均与已公开报道的某一对比文献实质上相同,则该项目缺乏新颖性。

 

具体(下位)概念否定一般(上位)概念原则


在同一科学技术主题中,当查新项目和对比文献分别采用一般(上位)概念和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技术特征时,具体(下位)概念的公开可使一般(上位)概念的查新项目丧失新颖性。反之,一般(上位)概念的公开并不影响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的查新项目的新颖性。

 

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否定原则


如果查新项目与对比文献的区别仅仅是所属技术领域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则该查新项目不具备新颖性。

 

突破传统原则


传统上对某个技术问题普遍存在的认识是引导人们舍弃某种技术手段。如果查新项目恰恰突破传统,采用了这种被舍弃的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则查新项目具有新颖性。

 

回避和保密原则


回避原则


查新机构在从事查新活动时,应当执行如下回避制度:

a)      查新机构、查新员、审核员应当与查新项目无利害关系。

b)     查新机构受理本机构内部的查新委托时,不得对外出具查新报告。

c)      查新机构在委派查新员和审核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回避原则:

  • 不得委派在与查新项目有关联的单位(包括查新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单位或者申请单位以及合作单位等)任职,或者离职后未满两年的人员;

  • 不得委派持有与查新项目有关联的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在这些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人员;

  • 不得委派与查新项目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保密原则


查新机构与其工作人员在处理查新事务时,应当遵循以下保密原则:

a)      维护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或者向他人披露、转让查新项目所有者的科技成果。除以下人员和机构外,查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查新项目的科学技术秘密和查新结论。

  • 查新委托人或者由查新委托人明确指定的人(或机构);

  • 法律、法规允许的第三方(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机构等);

  • 具有管辖权的专业检查组织。

b)     涉及国家秘密的查新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